关于进一步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2浏览量:460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金融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现就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为免办条件的申请人进一步明确:

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为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从事物流或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进口维修零部件产品的实际使用方,不符合153号文中关于“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要求。“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的申请人,应为该整机/整车品牌所有者,或从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下属公司(提供全资或控股等相关资产证明),是所申报CCC免办产品的实际使用方(拥有完整物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以申请人的名义,向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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